当前位置: 首页 > 了解财政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二次转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表时间:2021-03-10 08:53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二次转让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我市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可进行转让,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本《实施细则》是上述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目的是为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二次转让增值收益上缴工作而出台的政策。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四条,其中:

(一)第一至四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起草目的、二次转让的定义、购买者条件等。

(二)第五条明确二次转让需缴纳增值收益的标准: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

(三)第六条明确缴纳增值收益和计算方式等。增值收益=转让收取的全部价款-(原销售价格和原缴纳的相关税费)。对于二次转让建筑物中,如含分割出让的单元房产时,按单元房产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分摊并计算原销售价格和原缴纳的相关税费。

(四)第七到八条主要明确增值收益的计收部门是由市财政局委托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计收

(五)第九到十条主要明确增值收益收入参照《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中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配原则,通过市级非税收入系统征收并缴入市级国库,每年年度终了,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统一清算。

(六)第十一到十二条主要明确作价入股股权转让视同为二次转让以及未经核准二次转让的处理等。

(七)第十三到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施行时间是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614日。



相关稿件: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二次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

分享到: